(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建立完善新經濟統計調查制度,制定統計政策、規劃,起草統計方面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加強統計系統誠信體系建設。
(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縣(市)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檢查評估全市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質量。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新經濟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 據,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六)管理全市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監督檢查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全市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
(七)協助管理市轄縣(市)區統計局長任免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統計數據庫系統,制定全市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統計信息系統運行規則及管理制度,負責全市統計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信息安全,指導大數據在全市統計工作中的運用。負責統計經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與市際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項目。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
1. 加強全市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和經濟形勢預測研判。組織開展經濟熱點專題研究,為市委、市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建議,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2. 貫徹落實“三新”統計監測制度。充分利用“三新”統計分類,進一步拓展“三新”統計范圍,逐步完善“三新”統計制度、調查方法和“三新”增加值核算方法,加強我市新經濟發展的統計分析研究。
3. 加強對部門統計的協調和指導。為部門統計調查提供相關統計業務咨詢和統計標準,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維護、更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積極推進部門統計信息共享,強化統計部門統籌協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