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統計單位 指從事房屋、構筑物建造和設備安裝活動的法人企業。建筑業法人企業應具有建筑業資質并能夠獨立核算,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承擔民事責任;②獨立擁有和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③獨立核算盈虧,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建筑業總產值 是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建筑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建筑業產品和提供服務的總和。建筑業總產值包括:
⑴建筑工程產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預算內的各種工程價值。
⑵安裝工程產值:指設備安裝工程價值,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
⑶其他產值:建筑業總產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以外的產值。包括房屋構筑物修理產值、非標準設備制造產值、總包企業向分包企業收取的管理費以及不能明確劃分的施工活動所完成的產值。
a.房屋構筑物修理產值:指房屋和構筑物修理所完成的產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構筑物本身價值和生產設備的修理價值。
b.非標準設備制造產值:指加工制造沒有定型的非標準生產設備的加工費和原材料價值(如化工廠、煉油廠用的各種罐、槽,礦井生產統一使用的各種漏斗、三角槽、閥門等)以及附屬加工廠為本企業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標準設備的價值。
房屋施工面積 指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的房屋建筑面積、上期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上期停緩建在本期恢復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積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緩建的房屋建筑面積。
房屋竣工面積 指報告期內房屋建筑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住人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棟房屋建筑面積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