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 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1.0米,北方寬度<2.0米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
園地 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大于50%和每畝株數大于合理株數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
牧草地 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的土地。
徑流量 指在一定時段內通過河流某一過水斷面的水量,用以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水資源的豐歉程度。計算公式為:
徑流量=降水量-蒸發量
流域 每條河流都有自己的干流和支流,干支流共同組成這條河流的水系。每條河流都有自己的集水區域,這個集水區域就稱為該河流的流域。
外流河 指直接或間接流入海洋的河流。供給外流河河水的區域稱為外流區域。
內陸河 指在陸地內部干燥地區,河水沿途消失于沙漠或注入內陸湖泊的河流。供給內陸河河水的區域稱為內陸區域。
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是社會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目前我國已發現礦種有170多種,按其特點和用途,可分為能源礦產(如煤炭、石油、天然氣、地熱)、金屬礦產(如鐵礦、錳礦、銅礦、鉛礦、鋁土礦)、非金屬礦產(如金剛石、石灰巖、粘土)和水氣礦產(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四大類。其中:金屬礦產按其物質成份和性質又可分為: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礦產、貴金屬礦產、稀有金屬礦產、稀土金屬礦產、分散元素金屬礦產六類。
礦產基礎儲量 基礎儲量是查明礦產資源的一部分。它能滿足現行采礦和生產所需的指標要求,是控制的、探明的并通過可行性或預可行性研究認為屬于經濟的、邊界經濟的部分,用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示。
平均氣溫 氣溫指空氣的溫度,我國一般以攝氏度為單位表示。氣象觀測的溫度表是放在離地面約1.5米處通風良好的百葉箱里測量的,因此,通常說的氣溫指的是離地面1.5米處百葉箱中的溫度。計算方法:月平均氣溫是將全月各日的平均氣溫相加,除以該月的天數而得。年平均氣溫是將12個月的月平均氣溫累加后除以12而得。
年平均相對濕度 指空氣中實際水氣壓與當時氣溫下的飽和水氣壓之比。其統計方法與氣溫相同。
降水量 指從天空降落到地面的液態或固態(經融化后)水,未經蒸發、滲透、流失而在地面上積聚的深度。計算方法:月降水量是將全月各日的降水量累加而得。年降水量是將12個月的月降水量累加而得。
全年日照時數 指太陽實際照射地面的時數,通常以小時為單位表示。其統計方法與降水量相同。
水資源總量 指當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產水總量,即地表徑流量與降水入滲補給量之和。
地表水資源量 指河流、湖泊以及冰川等地表水體中可以逐年更新的動態水量,即天然河川徑流量。
地下水資源量 指地下飽和含水層逐年更新的動態水量,即降水和地表水入滲對地下水的補給量。
地表水與地下水重復計算量 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轉化的部分,即天然河川徑流量中的地下水排泄量和地下水補給量中來源于地表水的入滲補給量。
供水總量 指各種水源為用水戶提供的包括輸水損失在內的毛水量。
地表水源供水量 指地表水體工程的取水量,按蓄、引、提、調四種形式統計。從水庫、塘壩中引水或提水,均屬蓄水工程供水量;從河道或湖泊中自流引水的,無論有閘或無閘,均屬引水工程供水量;利用揚水站從河道或湖泊中直接取水的,屬提水工程供水量;跨流域調水指水資源一級區或獨立流域之間的跨流域調配水量,不包括在蓄、引、提水量中。
地下水源供水量 指水井工程的開采量,按淺層淡水、深層承壓水和微咸水分別統計。城市地下水源供水量包括自來水廠的開采量和工礦企業自備井的開采量。
其他水源供水量 包括污水處理再利用、集雨工程、海水淡化等水源工程的供水量。
用水總量 指各類用水戶取用的包括輸水損失在內的毛水量。
農業用水 包括農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魚塘補水和畜禽用水。
工業用水 指工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卻、空調、凈化、洗滌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計,不包括企業內部的重復利用水量。
生活用水 包括城鎮生活用水和農村生活用水。城鎮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產業及建筑業等用水)組成;農村生活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
生態環境補水 僅包括人為措施供給的城鎮環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濕地補水,而不包括降水、徑流自然滿足的水量。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指未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及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 15555)鑒別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計算公式是: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其中: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量+(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量-其中:處置往年貯存量)+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傾倒丟棄量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 指報告期內企業通過回收、加工、循環、交換等方式,從固體廢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體廢物量(包括當年利用的往年工業固體廢物累計貯存量)。如用作農業肥料、生產建筑材料、筑路等。綜合利用量由原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統計。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量 指報告期內企業將工業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工業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工業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中,所消納固體廢物的量。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量 指報告期內企業以綜合利用或處置為目的,將固體廢物暫時貯存或堆存在專設的貯存設施或專設的集中堆存場所內的量。專設的固體廢物貯存場所或貯存設施必須有防擴散、防流失、防滲漏、防止污染大氣、水體的措施。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傾倒丟棄量 指報告期內企業將所產生的固體廢物傾倒或者丟棄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場所以外的量。
危險廢物產生量 指當年全年調查對象實際產生的危險廢物的量。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蝕性、易傳染性疾病等危險特性之一的廢物。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部令第1號)填報。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量 指當年全年調查對象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中消納危險廢物的量。包括本單位利用或委托、提供給外單位利用的量。
危險廢物處置量 指報告期內企業將危險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工業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中,所消納危險廢物的量。處置量包括處置本單位或委托給外單位處置的量。
危險廢物貯存量 指將危險廢物以一定包裝方式暫時存放在專設的貯存設施內的量。專設的貯存設施指對危險廢物的包裝、選址、設計、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等相關環保法律法規要求,具有防擴散、防流失、防滲漏、防止污染大氣和水體措施的設施。
生活垃圾清運量 指報告期收集和運送到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和生活垃圾最終消納點的生活垃圾數量。生活垃圾指城市日常生活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規定的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業垃圾、集市貿易市場垃圾、街道清掃垃圾、公共場所垃圾和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指報告期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量與生活垃圾產生量的比率。在統計上,由于生活垃圾產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運量代替。計算公式為: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量/生活垃圾產生量)*100%
森林面積 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面積和竹林面積,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面積,農田林網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蓋面積。
人工林面積 指由人工播種、植苗或扦插造林形成的生長穩定,(一般造林3-5年后或飛機播種5-7年后)每公頃保存株數大于或等于造林設計植樹株數80%或郁閉度0.20以上(含0.20)的林分面積。
森林覆蓋率 以行政區域為單位的森林面積占區域土地總面積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
森林覆蓋率=(森林面積/土地總面積)*100%
活立木總蓄積量 指一定范圍土地上全部樹木蓄積的總量,包括森林蓄積、疏林蓄積、散生木蓄積和四旁樹蓄積。
森林蓄積量 指一定森林面積上存在著的林木樹干部分的總材積。
造林面積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無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過人工措施形成或恢復森林、林木、灌木林的過程。
人工造林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無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過播種、植苗和分植來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的技術措施。
飛播造林 通過飛機播種,并輔以適當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或提高森林植被質量的技術措施。包括荒山飛播造林和飛播營林。
新封山育林 對宜林地、無立木林地、疏林地或低質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實施封禁并輔以人工促進手段,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或提高林分質量的一項技術措施。包括無林地和疏林地封育以及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
退化林修復 為改善林分的活力和結構,有效遏制防護林退化,提高林分質量和恢復森林功能,對結構失調和穩定性降低、功能退化甚至喪失且自然更新能力弱的林分采取的結構調整、樹種替換、補植補播、嫁接復壯等森林經營措施。
人工更新造林 指在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林中空地上通過人工造林重新形成森林的過程。包括通過松土除草、平茬或斷根復壯、補植補播、除蘗間苗等措施促進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生長發育的人工促進天然更新。
濕地 指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包括靜止或流動、淡水、半咸水、咸水體,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水域以及海岸地帶地區的珊瑚灘和海草床、灘涂、紅樹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澤、沼澤森林、湖泊、鹽沼及鹽湖。
自然保護區 指為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將一定面積的陸地和水體劃分出來,并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而進行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個數。根據保護對象,自然保護區分為自然生態系統類、野生生物類、自然遺跡類。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不計在內。
滑坡 指斜坡上不穩定的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軟弱面(或滑動帶)整體向下滑動的物理地質現象。
崩塌 指陡坡上大塊的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脫離母體崩落的物理地質現象。
泥石流 指山地突然爆發的飽含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 指地表巖、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種動力地質現象。
森林火災次數 指發生在城市市區外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災次數。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1.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2.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3.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4.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本條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林業有害生物 危害森林、林木、荒漠植被、濕地植被等的病蟲鼠兔及有害植物。
突發環境事件 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發生地震災害次數 指發生形成災害(包括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所有震級的地震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