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 指國家對行政區域的劃分。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3)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4)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5)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6)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的特別行政區。
平均增長速度 平均增長速度表明社會經濟現象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逐期平均增長變化的程度,它不能根據各個環比增長速度直接求得,但與平均發展速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數量關系:平均增長速度=平均發展速度-1。
平均發展速度是一種根據環比發展速度計算的序時平均數,由于各時期對比的基礎不同,所以計算平均發展速度不能采用一般的序時平均數的計算方法,計算方法分為水平法和累計法。水平法,又稱幾何平均法,即將環比發展速度按連乘法用幾何平均數公式計算。累計法,也稱方程法,根據一段時期內各年發展水平總和與基期水平的關系,列出方程式計算平均發展速度。水平法著重考慮最后一年所達到的發展水平;累計法著重考慮整個時期累計發展水平的總量。
本《年鑒》內所列的平均增長速度,除固定資產投資用“累計法”計算外,其余均用“水平法”計算。從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長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內。如建國四十三年以來的平均增長速度是以1949年為基期計算的,則寫為1950-1992年平均增長速度,其余類推。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自2012年定期報表開始使用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該分類是由國家統計局組織修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4月29日發布。這次修訂是在2002年分類標準的基礎上,參照聯合國《全部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Rev.4)進行的。修訂后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2)共有門類20個,大類96個,中類432個,小類1094個。
企業(單位)登記注冊類型 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為劃分對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的類型為依據,將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為內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三大類。內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分別包括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對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要按其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進行劃分。
國有企業 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集體企業 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股份合作企業 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聯營企業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 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其他企業 指上述企業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 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原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指在中國境內參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港、澳、臺商投資合伙企業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外資企業 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原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指在中國境內依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