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統計局,市局各科室,市直各部門及各調查單位:
為規范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工作,提高統計執法人員執法檢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據《遼寧省統計局執法檢查規范(試行)》,制訂《鞍山市統計局執法檢查規范(試行)》,已經市統計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監督統計執法工作。
鞍山市統計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統計局執法檢查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全市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標準統一、過程嚴謹、結果可靠,提升統計執法檢查工作水平,根據《遼寧省統計局統計執法檢查規范(試行)》,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市統計局直接組織實施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第三條 統計執法檢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統一規范、文明執法、高效廉潔原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
第四條 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由市統計局黨組統一領導,執法科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業務科依照職責分工進行配合。
第五條 建立統計執法檢查責任制,對未按規定履行執法檢查職責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二章 檢查范圍
第六條 下列問題與線索,經市統計局領導批準,由執法科組織直接檢查核實:
(一)省統計局移交市統計局并要求直接檢查的;
(二)上級領導和領導機關指定檢查的;
(三)市紀檢監察部門移交市統計局并要求直接檢查的;
(四)市統計局領導指定直接檢查的;
(五)市統計局領導根據舉報線索批示檢查的;
(六)執法科建議并報經市統計局領導批準直接檢查的。
第七條 執法科應當建立問題線索記錄檔案管理制度,準確完整記錄所有接收的各類直接核實問題線索,按照檔案管理規范進行管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收閱時間、問題線索來源、線索簡要內容、批示人、批示要求、經辦人等。
第三章 檢查組組成
第八條 檢查核實問題線索應當組成執法檢查組,具體承擔檢查核實任務。
檢查組的組成應當統籌考慮問題線索涉及的區域、內容、任務量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等因素。檢查組成員應當做到忠誠擔當、團結協作、專業務實、廉潔高效。
第九條 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檢查組組長由執法科或者相關業務科(室)科級以上干部擔任,副組長由執法科業務骨干擔任。檢查組組長、副組長應當接受過統計執法培訓。
檢查組組長由市統計局領導審定。
第十條 檢查組成員主要由檢查組組長從市統計局機關執法人員和市統計執法骨干人才庫人員中抽調。抽調應當遵循回避原則,被檢查的縣(市)、區執法人員、與檢查單位有利益關系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執法檢查公正性的人員應當回避。
抽調檢查組成員,由執法科向被抽調人員所在單位發出抽調函,被抽調人員應當按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十一條 執法科應當印發檢查組組建文件,明確組成人員。
第十二條 檢查組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市統計局領導關于統計執法檢查的批示要求,承擔具體統計執法檢查任務。服從執法科的直接領導,認真制定并嚴格執行執法檢查方案,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二)組織領導和協調既定的執法檢查業務工作,堅持以問題線索為導向,以執法檢查方案為依據,查明事實原因,明晰問題性質,確保檢查結論有理有據;
(三)嚴格按照檢查方案開展工作,不得擅自調整檢查范圍、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
(四)建立檢查工作日志,指定專人如實記錄檢查過程,包括檢查日期、參加人員、工作內容、問題梳理、次日任務等內容,并由相關檢查組成員簽字確認;
(五)撰寫檢查報告;
(六)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檢查組組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檢查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
(二)負責籌建執法檢查組,組織擬定執法檢查方案以及檢查報告;
(三)組織實施執法檢查方案,負責檢查任務分工和督促指導,請示報告并協調解決檢查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突發事件,維護執法檢查工作正常秩序;
(四)每日召集檢查組成員對當日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安排布置次日的檢查工作;
(五)組織撰寫檢查報告;
(六)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七)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保管現場檢查中形成的證據材料;
(八)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組長協助組長完成檢查組相關工作,必要時經批準代行組長職責。
第十四條 檢查組成員的主要職責:
(一)服從組長、副組長工作安排;
(二)完成所承擔的具體檢查任務,收集證據材料,制作證據材料取證清單;
(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
(四)填寫、制作、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五)按要求匯報當天檢查情況;
(六)配合撰寫檢查報告;
(七)完成檢查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檢查紀律要求
第十五條 檢查組組長對檢查組遵守紀律情況負總責,檢查組副組長負責監督檢查組遵守紀律情況,檢查組成員應當簽訂《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人員承諾書》。
第十六條 檢查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禮金、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不得在任何單位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不得接受超規格、超標準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違反相關規定的要求;不得參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組織的宴請、娛樂、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活動。
第十七條 檢查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擅自接觸檢查對象;不得弄虛作假和包庇說情;不得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第十八條 檢查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在公共場所提及執法檢查的相關話題;不得向與檢查無關人員透露檢查活動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復制、記錄和保存執法檢查工作中接觸到的資料;不得擅自向檢查對象透露和反饋檢查情況。
第五章 檢查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檢查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擬定檢查方案,經執法科分管領導審定,報市統計局主要領導審批。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目的、內容、范圍、對象、時間、方式、檢查組成員、工作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條 檢查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被檢查地區的基本情況,有關專業統計調查制度,有關地區名錄資料、報送的有關統計數據;
(二)準備檢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書(紙介質和電子介質);
(三)準備所涉及問題與線索的有關材料以及檢查方案;
(四)準備執法檢查所需設備;
(五)檢查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應當開展檢查前專題培訓,組織學習領導批示、相關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檢查程序、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方法,明確工作紀律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執法科應當提前向被檢查地區市級統計機構下發《關于協助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
第六章 現場檢查程序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組抵達被檢查地區,應當向被檢查地區統計機構負責人通報檢查工作主要任務。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入駐被檢查縣(市、區)后,應當召開見面會,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通報檢查目的,提出開展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五條 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方案和相關資料確定具體檢查對象。掌握的問題與線索中有明確指向性的,應當進行重點檢查;沒有明確指向性的,由檢查組按照檢查方案或者根據需要確定具體檢查對象。
第二十六條 檢查組應當將《關于認真配合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的通知》提前印發檢查對象。所在地統計機構應確保按照檢查組的要求進行送達。
第二十七條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出示統計執法證。如果檢查方案要求用記錄儀對執法檢查全過程進行記錄,檢查人員從進入執法檢查現場時就應當開啟記錄儀,直至離開執法檢查現場后再關閉記錄儀。其他情況下,如果配備有記錄儀,檢查人員可根據現場執法檢查需要,決定是否使用記錄儀進行記錄。
檢查人員應當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授權委托書;應當在詢問開始前,告知被詢問人權利、義務及相應法律責任,并請其閱讀《接受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告知書》后,簽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按照《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現場操作程序(企業)》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檢查人員對地方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按照《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現場操作程序(機構、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制作《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筆錄》。
現場檢查筆錄應當記明上報數據、核實數據以及核實數據的計算方法、資料來源等信息;應當記明檢查對象有關人員是否認可核實數據,以及上報數據與核實數據不一致的原因。現場檢查筆錄應當由檢查對象有關人員簽名,加蓋檢查對象單位公章。檢查人員應當同時在筆錄上簽名。
核查統計數據應當嚴格依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指標涵義、口徑、計算方法和填報要求進行。
第三十一條 現場檢查發現上報數據與核實數據存在較大差異的,檢查人員應當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深入檢查,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詢問應當個別進行,按照《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詢問操作程序》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詢問應當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并制作《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詢問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如實記錄檢查人員的提問和被詢問人的陳述,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檢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被詢問人認為筆錄有誤、遺漏或者異議的,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詢問筆錄手寫的,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按指印確認。詢問筆錄經核對無誤后,檢查人員應當要求被詢問人逐頁簽名確認,并在筆錄內容的最后一行下頂格書寫“以上內容屬實”并簽名確認。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原則上應當采用電子版打印件,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手寫件,手寫件應當書寫工整。
第三十四條 檢查人員取證時,應當收集、調取相關原始證據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由原始證據提供者在證據復印件注明“該復印件復制于原件”,簽名并加蓋公章。
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由證據提供者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簽名并加蓋公章。
需要對原始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報經市統計局負責人批準后,向檢查對象出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
第三十五條 在現場檢查、詢問、取證過程中,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確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有關材料上予以注明,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三十六條 檢查人員離開檢查現場前,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書進行整理核對并填寫《統計執法檢查證據登記表》,確保證據材料全面完整、合法有效,法律文書準確、規范。
第七章 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檢查、阻礙檢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檢查人員應當予以勸解,責令其改正,向其說明該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在《鞍山市統計執法檢查工作日志》中如實記錄;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記錄,由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對拒絕簽字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有關材料上予以注明,并錄音或者錄像。
必要時,檢查人員可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責令其在規定時限內對相關問題予以答復并提供所需材料,并制作、收回送達回證。
第三十八條 檢查組認為需要當地黨委、政府提供支持時,應及時報告執法科。執法科請示市統計局領導后,按領導指示辦理。
第八章 檢查報告撰寫
第三十九條 檢查組應當在現場檢查期間著手檢查報告的起草,現場檢查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執法科提交由檢查組長簽字確認的檢查報告。
第四十條 檢查報告應當包括:
(一)背景情況:問題與線索的來源,領導的批辦要求,執法科的落實安排等;
(二)基本情況:時間行程,檢查組人員構成,現場檢查安排與過程概況,涉及的地方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以及檢查對象有詢問記錄的人員概況,有關配合概況,檢查組工作概況、特殊情況處置等;
(三)基本事實:問題線索與核實結果的比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涉及的主要人員等;
(四)檢查對象的意見建議:所涉地方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檢查對象的意見建議;
(五)檢查組的意見建議:存在問題的綜合評估意見,立案或者補充立案建議,處理意見,責任追究建議等;
(六)證據材料清單。
第四十一條 執法科應當及時審核檢查報告。
檢查組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檢查報告進行補充完善,之后按程序上報。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市統計局各專業科會同執法科制定本專業主要統計指標統計執法檢查方法,并及時按照國家統計調查制度修訂情況進行修改。
第四十三條 縣級統計局可以根據本規范制定本機構統計執法檢查規范。
第四十四條 本規范由市統計局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