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統計局,開發區統計局,市局各科室,市直各部門及各調查單位:
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統計環境。根據《遼寧省統計違法舉報工作規定(試行)》制定本規定,已經市統計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統計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統計局統計違法舉報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統計違法舉報制度,規范統計執法活動,保障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根據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和我市實施意見辦法,以及《遼寧省統計局統計違法舉報工作規定(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鞍山市統計局(以下簡稱市統計局)對統計違法舉報的受理、核實和處理工作。統計違法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設在鞍山市統計局法治監督科。
第三條 舉報中心通過鞍山市統計信息網公開舉報監督電話和電子郵箱,暢通舉報監督渠道。
第四條 統計違法舉報中心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依法、公正、及時和對舉報人信息保密的原則,依法監督受理對有關統計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五條 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受理舉報單位或個人對統計違法案件的舉報資料;
(二)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單位或個人檢舉的統計違法行為。
第六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范圍:
(一)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案件;
(二)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的案件;
(三)泄漏統計調查對象秘密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案件;
(五)有關機構和部門負責人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案件;
(六)有關機構和部門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案件;
(七)不履行和拖延履行統計法定職責的行為;
(八)無統計執法證從事統計執法檢查活動的行為;
(九)對舉報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處理不到位的案件;
(十)統計執法中以權謀私,收取錢物,吃拿卡要的行為;
(十一)其他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
(二)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事實和依據;
(三)屬于市統計局受理舉報的職責范圍并在追訴期限內。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統計違法案件,指在全市境內從事統計調查管理的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章的統計違法案件。
第九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單位或個人對統計違法案件的電話舉報、當面舉報、信函、電子郵件舉報以及舉報單位或個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舉報。
第十條 舉報中心負責對通過電話、郵箱、網絡、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材料的匯總,并報經市統計局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舉報中心對舉報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情況,應當嚴肅認真對待,切實做好對舉報人的姓名、聯系方式、舉報的具體內容和被舉報對象等信息的記錄、錄音、摘記等工作,并對收到的所有舉報資料逐一編號登記保存。
對于當面來訪舉報的,應當制作來人來訪舉報記錄,記錄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時間、舉報事項、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向舉報人宣讀或經舉報人審閱同意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蓋章。匿名舉報的應當予以標明。
對于電話舉報的,應當填寫電話舉報記錄,詳細記載舉報人姓名、舉報時間、舉報內容等情況,并建議舉報人提供書面舉報資料;通過信函、網絡或電子郵件舉報的,應當逐件拆閱下載,登記編號保存,保證舉報資料的完整性。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在接受電話和來人來訪舉報時,應當向舉報單位或個人講明有關政策規定,實事求是,如實提供統計違法舉報內容,避免誣告陷害等違法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受理核實處理統計違法舉報,應當堅持秉公辦案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對于收到的統計違法舉報資料,舉報中心應于5個工作日內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確屬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報經市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處理;
(二)對于舉報內容不屬于統計部門職權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反映,或將電話和舉報信函轉給有管理職權的職能部門處理;
(三)對于舉報內容和舉報對象不明確的,不予受理;
(四)舉報人就同一個統計違法行為多次、重復舉報的,沒有提供新的違法事實和情況證明的,不予受理;
(五)先前舉報情況正在規定時限內處理中,舉報人再次舉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經市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處理的舉報案件,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統計法律法規以及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屬于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較重的舉報案件,按照執法監督程序立案處理;
(二)對于不屬于統計部門職權職責范圍的,已轉給有管理職權的職能部門處理的舉報案件,應及時了解和掌握查處情況;
(三)對于統計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屬于統計部門管轄,已轉交縣級統計局處理的案件,市統計局舉報中心應當及時催辦和督促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舉報中心應當自受理舉報后30日內審查終結并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市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天。
第十七條 舉報案件處理結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告知署名舉報人。
第十八條 舉報中心應當嚴格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
(一)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嚴禁將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證件信息、聯系方式、家庭住址、舉報案情等情況,向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及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員泄露。
(二)承辦人員在辦理舉報案件工作中,嚴格工作程序,妥善保管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扣壓、銷毀和摘抄相關舉報資料內容;
(三)禁止其他可能發生的泄漏舉報資料及案情的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報復陷害舉報人員。違者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被舉報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舉報情況辦結后,舉報中心應當將受理的舉報及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統計局,應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并報市統計局法治監督科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