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統計局,開發區統計局,市局各科室,市直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統計局關于全面清理糾正違反統計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國統字〔2016〕18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已經市統計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統計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統計局文件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統計局關于全面清理糾正違反統計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國統字〔2016〕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出臺涉及統計工作的文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涉及統計部門的文件應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出現違反統計法精神的將受到查處。
第四條 市統計局執法科及政府其他部門負責法治的科室承擔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市統計局將定期開展違反統計法精神文件的檢查,政府各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五條 對涉及統計工作文件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內容;
(二)是否有將統計機構作為招商引資、經濟增長、民生改善和節能減排第一責任單位內容;
(三)是否有將統計局作為完成地方某些指標總額、增速、位次目標的責任單位(包括第一責任單位、牽頭單位、責任單位、協調單位等);
(四)是否有要求下級機構或調查對象按照指定的數值或數值區間填報數據的內容;
(五)是否有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下級機構或調查對象填報數據的內容;
(六)是否有要求調查對象報送數據必須經過政府本部門或相關部門(發改、經貿、工信、建設等)審核同意的內容;
(七)是否有要求統計機構配合為企業自身爭取有關優惠政策、申報名牌產品、馳名商標、龍頭企業和取得各種資格提供證明的內容;
(八)其他應審查的事項。
第六條 審查部門要對存在第七條審查內容的文件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抵制、制止,不予審查通過。
第七條 合法性審查應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 審查部門在審查結束后應在文件審批單上簽字。
第九條 對發現問題卻不能及時修改和終止的要向統計統計機構說明情況,對已經印發的應向同級或上級統計機構舉報。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