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人口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除此之外,我們將全流程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任何機構、單位、個人泄露公民信息。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