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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統計局權責事項目錄(2023年)
    時間:2023-12-29 10:54來源:鞍山市統計局作者:點擊:


    序號事項名稱子項名稱(無子項時無需填寫)權力類型承辦機構(實施主體)實施依據責任事項內容
    1對經濟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行政獎勵鞍山市統計局【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第三十四條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獎勵和表彰實施方案,明確申請、受理、評審、公示、決定、送達等程序,并下發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受理推薦對象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評審公示責任:對推薦的名單進行審查,確定擬表獎人選并公示。
        4.表彰責任:公示后,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2對經濟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行政獎勵鞍山市統計局【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
        第三十七條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獎勵和表彰實施方案,明確申請、受理、評審、公示、決定、送達等程序,并下發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受理推薦對象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評審公示責任:對推薦的名單進行審查,確定擬表獎人選并公示。
        4.表彰責任:公示后,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3對農業普查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行政獎勵鞍山市統計局【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三十六條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獎勵和表彰實施方案,明確申請、受理、評審、公示、決定、送達等程序,并下發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受理推薦對象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評審公示責任:對推薦的名單進行審查,確定擬表獎人選并公示。
        4.表彰責任:公示后,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4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行政獎勵鞍山市統計局【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
        第四十一條普查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獎勵和表彰實施方案,明確申請、受理、評審、公示、決定、送達等程序,并下發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受理推薦對象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評審公示責任:對推薦的名單進行審查,確定擬表獎人選并公示。
        4.表彰責任:公示后,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5對人口普查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行政獎勵鞍山市統計局【行政法規】《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76號)
        第十條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獎勵和表彰實施方案,明確申請、受理、評審、公示、決定、送達等程序,并下發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受理推薦對象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評審公示責任:對推薦的名單進行審查,確定擬表獎人選并公示。
        4.表彰責任:公示后,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統計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獎
    行政獎勵鞍山市統計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81號,2017年4月12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條 對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統計人員,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在完成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二)在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統計信息和咨詢服務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三)在改革與完善統計制度方法、統計調查體系、統計核算體系,進行統計科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方面有創新,并取得顯著效果的;(四)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五)在開展統計專業培訓中有重要貢獻的;(六)在統計法制宣傳教育方面成績突出的;(七)執行國家統計保密規定成績顯著的;(八)在其他統計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獎勵和表彰實施方案,明確申請、受理、評審、公示、決定、送達等程序,并下發組織實施。
        2.受理責任:受理推薦對象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評審公示責任:對推薦的名單進行審查,確定擬表獎人選并公示。
        4.表彰責任:公示后,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7統計調查(普查)
    其他行政權力鞍山市統計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6月27日修訂)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三十條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并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2004年9月5日頒布)
        第三條 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2006年8月23日頒布)
        第三條農業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行政法規】《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76號,2010年5月24日頒布)
        第三條第一款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1.調查(普查)準備責任:統一選用調查地圖,逐級分解下發至縣級普查機構。各級調查機構向統計局有單位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收集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名錄資料,逐級分解下發至市、縣調查機構。
        2.調查(普查)組織實施責任:各級調查機構通過有效方式向非聯網直報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發送調查告知書,指導做好相關工作。需要依情況入戶登記、留檔備查。
        3.數據匯總形成責任:對調查發現的問題逐級退回,有基層調查機構負責聯系調查對象核實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跡。對驗收不合格的地區,要進行全面復查、驗收,直至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   依不同情況進行快速、全面的匯總,如有需要,進行專題匯總和推算匯總。結合相關歷史數據對主要指標和分行業、分地區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評估數據真實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4.數據發布、應用責任:按有關規定、以特定的形式及時向社會發布調查成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8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行為的處罰1.對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等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鞍山市統計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6月27日修訂)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9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行為的處罰2.對遲報統計資料等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鞍山市統計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6月27日修訂)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0對違反《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3.對未經批準,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鞍山市統計局【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2000元至3萬元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200元至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新聞、出版單位發布尚未公布的地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和部門統計資料的;(三)無人負責統計工作,管理混亂或者統計人員調動工作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1對違反《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4.對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等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鞍山市統計局【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四十條   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2對違反《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5.對統計人員工作失職,造成統計資料重大差錯等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鞍山市統計局【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一)統計人員工作失職,造成統計資料重大差錯的;(二)隱瞞違反統計法律、法規事實真相,轉移、藏匿、毀棄或者偽造、篡改統計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的;(三)阻撓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妨礙、抗拒統計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四)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的。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3對違反《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6.對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等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鞍山市統計局【地方性法規】《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2017年7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五條 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4對違反《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7.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行為等處罰行政處罰鞍山市統計局【規章】《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19號,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報。對非經營活動中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發生上述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或者下級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發現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統計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收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5統計檢查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行政檢查鞍山市統計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6月27日修訂)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1.檢查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主動出示相關執法證件、文件。
        2.督促整改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責令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材料;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3.處置責任:檢查結束后,按照《統計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及時上報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